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应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相应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省人事厅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管理、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来源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主要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条件的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二)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和省人事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工薪报酬应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职)定薪,岗(职)变薪变。
(三)受聘人员退休,以退休前最后一个受聘岗位(职务)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受聘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五)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的条件及待遇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应解除聘任,转为待聘人员。此类待聘人员的待遇按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和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规定执行。如恢复正常工作满3个月,可继续聘用。恢复期间享受本人原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奖金按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规定发放。
(二)聘任人员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分配,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较大影响的,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审批转为待聘人员。此类待聘人员应由单位发出待聘通知书,待聘期间享受其本人原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停发原岗位奖金。
(三)待聘人员(病休者除外)均须服从安排,并按时到单位上班,由单位根据待聘人员的专业或实际情况安排临时工作或组织学习,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则转为停聘处理。
第十九条 停聘人员的条件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