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推选聘任、直接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4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省人事厅备存。
第十二条 签订聘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十三条 职工不愿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给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章 聘用、待聘、停聘人员的条件以及待遇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条件、程序及待遇
(一)受聘人员的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聘用人员的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5、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