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5〕16号)
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推行人员聘用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卫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聘用合同制是在单位与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合同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责、权、利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聘用合同是指单位与职工确定聘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