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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愿意,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做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护、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2002年至2008年通过 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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