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9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5]167号)精神,现将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重新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凡符合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划定省内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6年度全省“双四”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考务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试合格颁发省内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