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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在重点项目建设或重点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下岗职工在创业和带领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名额为350名,其中农业战线105名,非农业战线245名;省劳动模范分配我市名额为32名,其中非农口23名,农口9名。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评选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同时,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二)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原则为:
  1.根据各县(市、区)企业职工人数、农业人口和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2.市直归口系统、有关部门、市营以上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直接下达指标。
  3.特邀代表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三)省劳动模范名额不作具体分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据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及要求推荐上报。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吸收村民小组组长参加)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党政群机关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时,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个体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凡推选的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当地新闻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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