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二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和市区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市 区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标准
| 分值
| 打分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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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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