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项目不少于2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对于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可动用创业资金,并与区创业资金相配套,给予奖励(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街道、乡镇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可采用自建和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整合等各种形式。对自建创业孵化基地,本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创业孵化基地须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达40%)。对于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整合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本创业资金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补贴,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
(三)对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本创业资金采用百分制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基金容量,各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然后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申请贷款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007年不少于300户,2008年不少于400户,2009年不少于500户,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市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100个,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创业资金与区级创业资金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套使用。
第八条 区级配套资金超过市创业资金3倍以上的,市创业资金按规定比例下拨;不足3倍的,市创业资金按区级资金实际发生数,相应折合比例下拨。
第九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