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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府〔2006〕38号)关于“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和《关于上报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府办〔2006〕244号)关于“制订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政策”和增加“创业资金投入”的有关精神,推动市民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从统筹城乡就业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四条 创业资金从2007年度立项,资金规模暂定为1000万元,其中,2007年、2008年每年300万元、2009年400万元。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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