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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8]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分公司:
  我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近一年,为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基层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存在的问题,结合9月份省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专项调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的问题
  为解决各保险公司和车船税中机动车种类对应不一致、不准确,导致错用税目、税额、多计或少计车船税税额问题,特制定《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表》。请各保险公司按照该表的对应关系调整业务系统中相对应项目,确保机动车种类的统一,税负的公平。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使用问题
  为彻底解决利用假完税证复印件偷逃税款问题,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其中第一联地税机关留存并复印,将复印件存入一户式档案,将第二联、第三联原件盖章后交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将第三联的原件交保险机构留存,作为完税证明。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审验完税证,完税证上相应印章要齐全、自己要清晰,对把握不准或有异议的完税证要立即请示主管地税机关判定真伪,杜绝利用假完税证偷逃税款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问题
  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由车船税代收代缴单位即保险公司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办理税款退税的那好遂人,应提出退税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时,保险公司须携带纳税人退税申请数,完税证原件及保险公司确认的退税原因调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将税款直接退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帐户,由保险公司将税款退付给纳税人。
  四、关于《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的完善问题
  (一)修改附件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相应内容。
  1.删除第21项“本年已缴或扣除”、增加“保险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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