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协调、管理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结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3、收集全省卫生人员培训信息,编写《培训工作信息》。
4、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专家对培训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5、负责培训日常工作及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职责:
1、组织实施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2、制定本处(室)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并报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单项培训结束后,向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并协助作好考核评估工作。
4、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卫生厅各业务处(室)下发的培训方案组织培训的具体实施。
2、培训结束后,向组织培训的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并作好接受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
3、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厅机关有关处(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由相关处(室)按照项目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我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确定的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举办的培训,由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培训计划外临时需要举办的培训,由相关处(室)制定培训计划,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省卫生人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举办的培训,培训师资需与省卫生人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授予学分按照《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有关处(室)汇报上年度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全省上年度卫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报告,研究批准本年度全省卫生人员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