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4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05]157号)和《卫生部政法司关于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政法综便函[200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宣传卫生标准的重要意义,展示建国56年来卫生标准工作的辉煌成就,提高全社会对卫生标准知识的了解水平。
二、时间
2005年9月17日-2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
三、宣传周主题
宣传卫生标准,创建健康生活。
四、活动安排
(一)组织街头免费咨询活动,发放有关材料,以食品卫生、化妆品、传染病诊断、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职业病诊断、输血安全等为重点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组织讲座和展览,传授正确选购和消费有关产品的卫生标准方面常识。
(三)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四)深入到社区、农村开展相关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卫生标准是卫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要将该活动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宣传周活动积极、稳妥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