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非中等中医药专业学校设置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26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中要求“非中等中医药学校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须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精神,省卫生厅会同省教育厅于2003年7月印发了《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卫函字[2003]251号),并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多数学校在设置中医类专业时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征得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的设置、提高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非中等中医药学校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前已设置中医类专业而未征得省卫生厅同意的非中等中医药学校,需向省卫生厅说明当时办学情况,并填报中等中医药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6月底前报送至省卫生厅中医处。
二、中医类专业设置未经省卫生厅同意的非中等中医药学校,2005年后(含2005年)计划设置中医类专业的,需报经省卫生厅同意。同时需提供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