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49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凡计划新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必须符合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按规定,经我厅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由我厅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初审或审批。未纳入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的机构,应立即停止筹建,避免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二、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我厅近期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已经被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重点检查其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审批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对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 开展精液检测、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
(二)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既往实施此项技术的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保存,并将技术资料如实送我厅备查。
(三)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各市卫生局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