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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
  (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04);
  (八)《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九)《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
  (十)《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省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样张)

  编号:2007沈第  

单位名称

 

实验室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实验室建设状况:

□新建 □改建 □扩建 □已建

上级主管单位

 

实验活动性质

□科研 □教学 □监测 □临床检验 □产业化活动 □其他

申请备案范围:

□一级实验室 实验室名称:

□二级实验室 实验室名称:

提供资料:

1、 □实验室所在法人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实验室人员接受生物安全培训记录或考核合格证明;

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4、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5、 □实验活动涉及的主要技术方法和项目范围;

6、□实验室涉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

7、□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SOP);

8、□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原始记录表格。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1、 我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愿意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2、 在本备案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合法的。若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中,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4、 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范围;

5、 实验室负责人严格执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设立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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