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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实验活动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提供相应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三级实验室申请开展需经省卫生厅批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5名或7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实验室提供的拟开展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和实验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全部评委通过为合格;
  2、依据实验室提供的拟开展实验活动的操作规程,对申请参加实验活动的所有技术人员进行书面考核,并采用模拟操作过程进行实验操作能力考核。通过所有项目考试的人员为合格上岗人员;当合格上岗人员能够满足实验活动要求时,为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以上两项同时合格认定评审合格。
  (二)省卫生厅自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实验活动的,由省卫生厅颁发批准文件,并报卫生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未合格实验室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生物安全管理事项按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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