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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二)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十三)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制度等。
  第十七条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要求:
  二级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对涉及含有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菌(毒)种的一切实验活动进行如实的、可溯源的记录。记录内容应使用客观计量指标,记录者签字确认。需要记录的基本实验活动包括:
  (一)实验标本的接收记录;
  (二)阳性标本保存和菌(毒)种保存、使用与销毁记录;
  (三)实验操作原始记录;
  (四)生物安全柜使用、运转状态与维护记录;
  (五)高压蒸汽灭菌器使用运转状态与维护记录;
  (七)实验标本和实验废物(液)的消毒处理记录;
  (八)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记录;

第四章 三级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按照《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实验室实验活动由省卫生厅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一)实验室为已经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三级实验室;
  (二)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的检验检测、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三)申请的实验活动在批准的名单和项目范围之内且在三级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三级实验室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提供由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批准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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