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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原始记录表格。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一级、二级实验室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除辅助工作人员外,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医学或生物学教育经历,具有医师或技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经过较系统的生物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经实验室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二级实验室要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二级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的有关要求。在现阶段必须符合以下基本硬件设施设备条件:
  (一)实验室必须是独立的实验区域,实验室内严禁设立生活区和办公区;
  (二)实验室内应配备合格并满足实验需要的生物安全柜;
  (三)实验室出口处应设立专用的感应式或手柄式开关的洗手池、干手器;
  (四)实验室内应设有适当的空气消毒装置,可进行良好的通风换气;
  (五)实验室需配有专用的工作服,常备乳胶手套,消毒剂;
  (六)实验室所在建筑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验证合格;
  (七)实验室需配备专用于保存标本和菌(毒)种的冰箱,保存明确含有病原微生物标本和菌(毒)种的冰箱需配备双锁。
  第十六条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二级实验室需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人员分工与责任。实验室应围绕生物安全管理中病原微生物标本的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的使用与维护,菌(毒)种运输、保存等环节制定制度和操作技术常规。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二)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制度;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人员个人防护制度;
  (六)实验室标本接收、登记、保存与使用制度;
  (七)实验室技术操作责任制度;
  (八)实验室标准操作技术常规;
  (九)实验室消毒与实验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程序;
  (十一)实验室设施、设备的使用常规与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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