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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351号)


各市卫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卫字〔2007〕1号)和《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辽卫函字〔2007〕135号)等文件精神,检查和评价各地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任务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省卫生厅将在2008年初对各市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现将我省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考核评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
  考核评估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有关单位。为主要考核评估对象,具体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机构、进修单位、实践基地等。
  (二)相关人员。为考核评估抽查对象,具体包括各级培训管理人员、教师、学员。
  二、考核评估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及《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情况。
  (二)年度基层卫生人员具体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的培训目标、任务和要求。
  (三) 组织管理、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效果,重点考核培训档案建立、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进度和质量、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考核具体内容见《辽宁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附件)。
  三、考核评估方法
  全年培训项目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组成考核评估专家小组采取抽样调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学员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抽样和考核的方法为:
  (一)抽样方法:根据自评情况,采取抽样检查或分组交叉检查的方法进行实评。每市抽样数量为:
  1.有关单位抽样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培训机构各1个,实践基地2-4个。
  2.相关人员抽样数量:
  (1)管理人员访谈。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1-2人。
  (2)培训机构人员访谈。各市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1人,领导1人,教师3-5人,每个培训基地专职管理人员1人,进修单位指导教师2人。
  (3)培训对象及相关人员访谈。已培训结业或正在培训的医师10人以上,护士2人,预防保健人员2人,其他医技人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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