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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辽爱卫委字〔2006〕5号)


沈阳市爱卫委、沈阳市和平区政府:
  由沈阳市爱卫委推荐,经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认定,沈阳市和平区创建“辽宁省卫生城区”工作,达到了省爱卫委规定标准,省爱卫委决定授予其 “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
  望沈阳市和平区再接再厉,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为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而努力,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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