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沈阳市于洪区“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授予沈阳市于洪区“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辽爱卫委字〔2007〕7号)
沈阳市爱卫委:
由沈阳市爱卫委推荐,经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认定,沈阳市于洪区创建“辽宁省卫生城区”工作,达到了省爱卫委规定标准,省爱卫委决定授予其 “辽宁省卫生城区”荣誉称号。
希望沈阳市于洪区再接再厉,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为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而努力,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