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辽爱卫办字〔2007〕12号)
各市卫生局,各市爱卫办,沈铁、辽河油田、东北民航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执行《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加大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现就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各市爱卫办、卫生部门要对本地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进行本底调查,摸清和掌握爱国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的底数及基本情况,并建立本市爱国卫生监督员与检查员的队伍档案(调查表见附件)。调查、摸底工作在 5月31日前结束,由各市爱卫办汇总后,将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调查汇总表(包括基层)报省卫生监督所爱国卫生监督科。
各市要加强爱国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组织监督员培训并建立考核机制,通过针对性培训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一支有专业特点的爱国卫生监督队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监督员和检查员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与参加执法培训情况,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化程度。监督员培训后需考试合格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专项卫生执法工作。各市要按照《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做好各类机关企事业和行业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规定范围内的分担区卫生状况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为城乡结合地区及城市居民区、商业闹市区卫生死角,小旅店、小饭店、小美容理发店、小浴池、小娱乐场所,查处群众举报的当地环境卫生热点问题。
三、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执法工作。各地爱卫办、卫生部门要按照《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及居民住户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各单位病媒生物消杀控制工作,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管理,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人员上岗条件符合情况,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经营条件符合情况。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大、中、小餐饮单位、农贸市场、超市、食品加工厂、医院等重点单位,食堂、食品库和食品原料库等重点场所,轮船、废品存放处、建筑工地等易产生积水孳生蚊虫的特殊场所要加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不符合《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密防范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