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机构及企业相关岗位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制定相应的健康政策和措施(包括有害专业防护政策),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2、企业各级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复训。
3、为职工提供安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和食堂、作业和休息等场所。
4、利用卫生知识讲座、培训、广播、专栏、画展、卫生标语、闭路电视和卫生报刊等形式向职工传播健康知识。
(三)评价
1、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
2、是否制定相应的健康政策和措施,有毒、有害及健康相关产品岗位职工健康体检率。
3、各种培训、健康知识传播活动的频次、覆盖人数。
4、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2、开展预防意外伤害、保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等知识宣传。
3、宣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传播吸烟有害健康知识。
4、创建健康场所。
(二)方法
1、制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考核。
2、利用电子屏幕、影像、橱窗、专栏、板报、广播、卫生报刊等形式向顾客传播健康知识。
3、提供相关的健康服务,营造健康环境。
(三)评价
1、从业人员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和健康信念流行率。
2、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卫生设施,环境卫生、用品卫生等情况。
3、各种健康知识传播设施、传播材料覆盖及使用情况。
4、公共场所的控烟标志、“无烟单位”创建情况。
5、应急措施、安全标志、消防疏散通道、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知识和能力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的政策,调整卫生经费的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宣传设备和办公用房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辽宁省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