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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评价
  1、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相应指标进行效果评估。
  2、学校教师、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健康知识水平。
  3、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 内容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生物、心理和社会医学模式培训医护人员,使其掌握传播健康知识的方法与技巧,提高医护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基本理论水平。
  2、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履行对患者及家属有针对性的传播防病保健知识和康复指导的义务。
  3、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4、开展健康咨询,为需求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
  5、针对医护人员自身存在的医源性感染和行为危险因素进行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方法
  1、建立医疗机构内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
  2、利用宣传橱窗、电视,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手册及开展健康讲座、咨询等形式普及疾病预防知识。
  3、开展候诊宣传、随诊宣传、住院宣传,提高病人的健康意识和相关健康知识水平。
  4、利用医疗机构资源的优势,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广泛传播健康知识并参与公益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评价
  1、医疗机构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科室比例。
  2、知识讲座、健康咨询、固定宣传阵地和发放传播材料的频次、数量、种类等。
  3、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理论知晓率。
  4、门诊及住院患者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
  5、工作计划、记录、总结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工矿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健康知识。
  2、向全体职工普及职业卫生、创立健康环境、预防意外伤害等相关知识。
  3、为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及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
  4、倡导戒烟限酒、规律运动、合理膳食,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5、结合各种卫生宣传日主题,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活动。
  6、对从事与健康有关产品的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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