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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方法
  1、完善网络,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
  2、利用电视、广播及图文并茂的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3、围绕各卫生日(周、月)主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咨询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4、发放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知识传播材料。
  5、开展创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乡(镇)、村、健康家庭等活动。
  6、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环境整治等宣传工作。
  7、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乡村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利用随诊教育、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发放健康知识传播资料、健康处方等向就诊者和家属传播健康知识。
  (三)评价
  1、有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网络建设等。
  2、开展活动的内容、形式、频次、传播材料覆盖率。
  3、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及村民居住卫生环境等。
  4、“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乡(镇)、村、及健康家庭数量。
  5、工作计划、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大纲》、《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等法规和要求。
  2、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健康理念,提高学生的健康知识水平与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3、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炊事员进行以幼儿营养、食品卫生、儿童良好心理培养、预防意外伤害等为主要内容定期培训。
  (二)方法
  1、制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2、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3、利用广播、图文并茂的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4、对学校、托幼机构的负责人、校医、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及学生家长进行必要的健康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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