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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设计程序:依据人群需求评估和影响健康因素评估确定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核心信息、制定实施策略、组织传播活动、效果评价。
  (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工作程序:开展专题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拟定方案、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并通过专家审查、修改方案、组织实施、进行项目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播材料制作程序:依据专题小组讨论、收集相关信息、拟定图文或其它产品方案;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专家审查、修改方案;组织材料制作、发放;进行效果评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与指导
  (一)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对下级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开展短期专业培训,并将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
  (二)省、市和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实行逐级业务指导。
  (三)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对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信息资源管理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规范信息资源管理,收集、储存各种相关信息资料。
  (二)省、市和县(市、区)逐级上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信息,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数据和图文资料库。
  (三)市级以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建立专业网站或网页。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业务工作档案按国家和省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对社会各行业、单位和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形式、频次、传播知识的方法、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等进行效果考核评估。

第五章 重点领域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和重点疾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依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程序,针对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高血压、心脏病、肿瘤、糖尿病和精神卫生等重点慢性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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