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九)完成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对所辖城、乡社区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所辖城、乡社区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知识的服务,完善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组织、指导城、乡社区(乡镇、村、屯)及辖区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县(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七)参与上级部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调查研究,收集健康教育工作成果,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九)完成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本社区、乡(镇)、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区居民和乡(镇)、村民的健康需求,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成效。
(三)组织社区居民及乡(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四)发放健康知识传播材料。
(五)利用广播、讲座、板报、画廊、宣传画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及村民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种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其它相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