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全省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的知识服务,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策划、指导和组织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设计、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结合各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法、策略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成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建立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九)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
(十)完成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为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本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知识的服务,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策划、组织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设计、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种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七)实施上级部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课题研究,评价健康教育工作成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