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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99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
  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
  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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