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
第二层次:居民户
二、监测方法
(一)抽样频次
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3-6月份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二)抽样方法
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件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件2。
(三)检测方法
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
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执行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三、监测指标
(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4。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碘盐监测方案》,制定本省碘盐监测方案,并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碘盐监测工作;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2)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第一层次碘盐监测工作和实验室检测;
(2)负责抽取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第二层次碘盐监测点(乡镇、村或居委会);
(3)负责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4)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本地区监测结果。
3、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根据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确定的监测点开展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
(2)总结、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县(市、区)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