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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
  第二层次:居民户
  二、监测方法
  (一)抽样频次
  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3-6月份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二)抽样方法
  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件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件2。
  (三)检测方法
  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
  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执行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三、监测指标
  (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4。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碘盐监测方案》,制定本省碘盐监测方案,并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碘盐监测工作;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2)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第一层次碘盐监测工作和实验室检测;
  (2)负责抽取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第二层次碘盐监测点(乡镇、村或居委会);
  (3)负责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4)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本地区监测结果。
  3、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根据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确定的监测点开展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
  (2)总结、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县(市、区)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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