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85号)
各市卫生局:
碘盐监测是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为全面做好碘盐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碘盐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碘盐监测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碘盐监测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自2004年起,碘盐监测将作为每年常规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碘盐监测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及时做好碘盐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三、为保证各级防治机构专业人员掌握和熟悉《实施方案》及其技术要求,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期举办全省碘盐监测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实施方案》及《全国碘盐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要求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相关业务人员准时参加。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辽宁省碘盐监测实施方案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策略,为此,国务院1994年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为全面、准确了解碘盐生产、销售和居民食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碘盐,必须长期、系统地开展碘盐监测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碘盐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所有的市、县(市、区)。监测对象分为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