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66号)


沈阳、大连、丹东、葫芦岛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各示范区的具体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基妇处。
  二、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在中央下发到各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培训、随访等项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