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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22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疾控中心:
  为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政策,充分发挥结核病卫Ⅹ项目配套经费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结核病项目经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肺结核病报病奖和
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省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激励乡、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切实落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合理使用2004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结核病项目经费,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制订的《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来源
  2004年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在各地卫Ⅹ项目2004年配套经费和2004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结核病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补助办法
  (一)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的设立
  报病奖是指乡、村医生(社区医生)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向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所)发放的奖励性补助。
  督导管理费是指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并经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向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所)发放的工作补助。
  (二)发放标准
  1、报病奖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每例病人补助10元报病奖。
  2、督导管理费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初治涂阳、重症涂阴、复治涂阳、初治涂阴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并补助督导管理费。
  (1)每例初治涂阳或重症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补助督导管理费10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6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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