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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检查依据及使用标准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标准。
  2.检查内容及方法
  (1)检查上述各类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辐照加工、γ探伤、放射治疗、核医学、核设施)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关卫生审查。
  (2)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及设备检测情况。
  (3)对每一个被检查单位填写附表2-1、2-3。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及查处情况填写附表2-5。
  (三)时间安排
  1.检查:9月30日前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汇总上报:各市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省卫生监督所11月10前将全省监督检查的总结及汇总表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省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科联系。
  联系人:杜宏涛(024)23370106
  传 真:(024)23370856
  电子邮件信箱:du_hongt@163.com

  三、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文件的要求,为掌握带有集中空调商场空气和游泳场馆水质的卫生质量,改善上述行业的卫生管理状况,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任务分工
  以商场(超市)和游泳场(馆)为重点,对商场(超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内空气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游泳场(馆)进行池水水质卫生状况、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抽检任务由沈阳、大连和鞍山市分别承担。其中沈阳市和大连市各检查带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10家,各检查游泳场(馆)10家(含学校内游泳场馆);鞍山市检查商场5家、游泳场(馆)10家。其它各市可参考本方案,在本市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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