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任务分工: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健全情况。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已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可采用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填写调查表等方法完成。
  1、对监管的用人单位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填写附表1-4;
  3、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填写附表1-5;
  4、制作《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报告卡》(卫统22表);
  5、要求用人单位填报《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报告卡》(卫统23表);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时间安排
  1、抽查督导:省卫生厅将适时对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查验《现场检查笔录》等各类要求。
  2、汇总上报:2005年10月30日前,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各类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同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2005年11月20日前, 省卫生监督所将全省的情况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联系。
  联系人:陈松(024)23397860。传真:(024)23370856
  电子邮件信箱:mengfanli111@sohu.com

  二、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卫生部要求,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及其他部分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情况,加强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一)检查对象及任务分工
  1.检查对象: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和其他产生放射性危害的用人单位。
  2.任务分工: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断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事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等产生放射性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