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188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精神,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2005年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的培训。
二、各地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法律程序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地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省卫生厅将在下半年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5年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逐步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况,保护劳动者健康。
(一)检查对象和任务分工
1、检查对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排查明确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底数,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依法建立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根据《关于下发辽宁省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3]5号)文件要求进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