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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2、从事慢病防治工作,或承担国家及慢病防治项目和任务,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执行国家和省慢病防治项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为慢病防治工作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慢病防治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成绩突出。
  三、评选要求
  (一)表彰奖励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我省慢病防治工作,以及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三)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1。
  (四)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评选通知后,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材料要突出重点,内容真实,文字精炼(1500-2000字),同时,要认真填写《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省慢病防治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各市卫生局要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统一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评选出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全省,同时在省卫生信息网上发布。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卫生厅将分别授予“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慢病防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附件:1、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3、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  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名)

1

   沈阳市

12

20

2

大连市

12

18

3

鞍山市

9

15

4

抚顺市

6

12

5

本溪市

7

12

6

丹东市

6

12

7

锦州市

6

10

8

营口市

5

10

9

阜新市

6

12

10

辽阳市

5

12

11

铁岭市

4

8

12

朝阳市

4

10

13

盘锦市

3

6

14

葫芦岛市

3

7

15

沈铁

1

3

16

辽河油田

1

3

17

省直单位

10

15

 

合计

100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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