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61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河油田卫生处,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加强,我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全省卫生系统从事慢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勇于奉献,紧紧围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中心任务,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开创慢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省卫生厅决定于2005年开展表彰“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县或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评选全省慢病防治先进个人的范围:从事肿瘤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糖尿病防治、牙病防治、生命统计和肿瘤报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及卫生行政管理者。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100个,先进工作者185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慢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
2、顾全大局,从全省整体卫生工作需要着眼,积极开展慢病防治工作,协调落实国家和省慢病防治工作合作项目,为疾病控制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主动承担国家和省慢病防治工作任务,慢病防治工作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4、重视和支持慢病防治工作,设立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从事慢病防治工作,注重慢病防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项慢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全省慢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疾病控制工作的方针和相关卫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