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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78号)


各市卫生局:
  按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00号)要求,在各地自查自评和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省卫生厅于2005年10月23日至27日,组成全省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经专家组讨论,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对评审情况和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试点单位,现公布如下:
  一、市级试点单位
  盘锦市、朝阳市、丹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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