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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辽宁省流行性脑脊髓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辽宁省流行性脑脊髓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20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防治工作,省卫生厅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专家,参照《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辽宁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方案(试行)

  为加强流脑的防治工作,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流脑疫情的处置能力,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全国流行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流脑防治采取以加强个人防护、预防接种、加强监测、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一、报告与监测
  (一) 疫情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流脑作为乙类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任何临床诊断为流脑的病例(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当出现暴发或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二)监测
  流脑的监测包括对病例的监测与主动搜索、健康带菌者监测、病原学监测、特殊人群监测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机构要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病人脑脊液、血液、出血点标本,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同时送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流脑病原、血清学诊断和药敏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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