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救灾防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预备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同时,强化救灾防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紧急应对措施,提高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深入灾区开展工作。
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灾害发生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历年灾情和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对今年灾情、疫情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加强与药监、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主动服从与服务于救灾防病工作大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防病物资的及时调拨和供给,满足灾区救灾防病工作需要。
六、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
灾害发生后,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强化对灾区的饮食饮水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防止食用变质食品和饮用污染水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洪灾期间要重点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和蚊蝇、鼠类孳生地进行消杀灭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人畜尸体,对可疑病患的排泄物、尸体等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积极处理疫情,对疫点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对疫区内易感人群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服药和预防接种等措施。
七、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逐级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八、加强救灾防病知识宣传
各地应通过各种形式,普及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灾害和灾害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帮助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