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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评选步骤和方法
  由省卫生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共同组成全省地方病防治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总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各市评选工作由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先进集体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评选推荐,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推荐。评选结果逐级上报,由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初审,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登记表(详见附表2、3)报送省地病办(地址: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邮编:110005,联系人:李卫平,联系电话:024-23388511)。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地病办统一汇总,上报全省地方病防治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励办法
  (一)先进集体由省卫生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联合授予“辽宁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和奖牌。
  (二)先进个人由省卫生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联合授予“辽宁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证书。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评选注意事项
  (一)评选地方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关怀,各级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负责,做好评选的组织、审批工作。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民主,严格掌握评选条件。

  附件:
  1、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市地方病防治先进集体登记表
  3、市地方病防治先进个人登记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表1:
  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单位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沈 阳

6

18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1

3

大 连

5

15

省发改委

1

1

鞍 山

4

12

省财政厅

1

1

抚 顺

4

12

省教育厅

1

1

本 溪

3

10

省计生委

1

1

丹 东

4

12

省工商局

1

1

锦 州

5

15

省质量监督局

1

1

营 口

3

10

省广电局

1

1

阜 新

5

15

辽宁日报社

1

1

辽 阳

3

10

省盐务局

1

3

铁 岭

5

15

省 妇 联

1

1

朝 阳

5

15

省 残 联

1

1

盘 锦

3

10

省扶贫办

 

1

葫芦岛

3

10

沈阳铁路局

 

1

省卫生厅

1

6

省交通厅

 

1

省 经 委

1

2

民航东北管理局

 

1

省水利厅

1

3

合 计

75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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