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42号)
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各有关局委、盐业公司,各有关厅局: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地方病防治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九五”和“十五”期间,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继续巩固了鼠疫、大骨节病、克山病、肺吸虫病达到控制和基本控制防治成果;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在基本实现阶段目标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通过开展防氟改水工程建设,地氟病病区受益人口较以往又有了大幅度增加;人间“布病”疫情不断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地、各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卫生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决定开展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卫生、盐业、水利和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从事地方病防治及有关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重点表彰在第一线从事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履行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地方病防治任务,成绩显著。
2、领导重视,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部门或单位的目标管理及领导的任期目标。
3、有关部门能把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切实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地方病防治部门积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
(二)先进个人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从事与地方病防治有关的防治、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
3、对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病区人民服务。
4、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开拓进取,在地方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
三、评选名额分配
全省拟表彰地方病防治先进集体75个,先进个人210名(具体评选名额详见附表1)。各市在分配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名额时,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与县(市、区)名额分配比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间的分配比例,应视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承担任务的比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