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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2005年10月20日前)
  各市要依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在县(市、区)自评申报的基础上,通过考评推荐1个县(市)、1个区,同时进行市级的自评申报。县(市)和区级申报时,要有市级的推荐意见。要求通过网上申报的同时,将文本文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确定试点单位(2005年10月20-31日)
  1、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及日常工作的情况初步确定3-4个市、6-8个县(市、区),提交领导小组。
  4、由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单位并正式公布。
  (三)拟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05年11月1日-12月31日)
  1、正式启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与试点市及试点的县(市、区)签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试点动员,明确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
  2、在试点地区开展相关本底调查。
  3、组织试点地区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分阶段,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4、颁布试行的标准。
  (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实施、修订和总结(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
  1、在试点地区按标准实施相关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修订标准。
  3、总结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省卫生厅成立了以姜潮厅长为组长的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疾病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省卫生厅将对试点的市、县(市、区)给予相应政策及财力的支持,加大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并重点支持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地区。
  (三)省卫生厅随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简报的形式通报全省,总结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经验。
  联系人:刘懿卿、李丹,联系电话:024-23388633
  邮箱lnjkc@yahoo.com.cn;  lidan_sy@yahoo.com.cn; lyqlnswst@yahoo.com.cn

  附件:
  1、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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