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19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结核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呼吸道传染病之一。目前,我省结核病疫情仍然十分严峻,结核病发病例数和死亡例数均列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第二位。学校是一个特殊场所,学生集聚密度大,同室学习生活,接触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感染,处理不及时,容易造成爆发流行,最近,我省的个别学校就出现了此类情况。为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3]34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传染病工作职责,互通信息,通力协作,做到双方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结核病的各项防治措施,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杜绝学校结核病暴发流行。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学校教师要将学生出现的异常反应和可疑症状及时反映给校医,由校医按照传染病疫情和结核病疫情报告的有关要求报告给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做好病例确诊和订正工作,并及时将疫情进行网络直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学校应建立包括结核病检查在内的定期学生、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制度。体检要由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特别要抓好新生入学体检环节,同时要做好健康档案登记、存档工作。对体检中发现结核病疑似病例要及时通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四、学校一旦发现结核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主动做好病人转诊和治疗管理工作,学生就学和休学要遵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意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治疗督导工作,如学生休学在家治疗,原经治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将治疗情况转送到学生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续管理,防止疫情在学校和周围扩散。
五、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结合日常结核病督导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学校出现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要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动态,分析流行趋势,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别要严防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