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关于转发国艾办等12个部门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辽宁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国艾办等12个部门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辽艾防办字[2005]6号)


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农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
  现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力度,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氛围。
  二、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应成立由委员会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将工作方案、计划以及实施情况报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届时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024)23388633,23393959(传真)。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