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盐务管理局关于组织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估复查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538号)
各市卫生局、盐管局(盐管办):
根据省卫生厅、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和省盐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工作检查评估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109号)精神,在各级政府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地全面开展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工作检查评估和审核工作。根据各市自查和申报情况,现将对各市抽查复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省评估复查工作由省政府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领导,省卫生厅、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和省盐务管理局牵头实施,邀请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估复查组(详见附件),负责对各市自查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二、复查时间和分组
复查时间为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10日,分三组复查,第一组复查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和盘锦市;第二组复查沈阳、抚顺、丹东、本溪和铁岭市;第三组复查锦州、阜新、朝阳和葫芦岛市。
三、复查方法和内容
(一)复查方法
本次评估复查主要采取深入实地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不安排汇报,复查后不反馈结果。
(二)复查内容
1、大连普兰店市和庄河市、辽阳灯塔市、朝阳喀左县、盘锦兴隆台区、葫芦岛建昌县和绥中县作为必查地区,其它各市随机抽查1个农业县(市)。
2、重点复查各县(市、区)当地食盐生产或批发单位的碘盐供应和生产质量情况,抽查1个乡(镇)的5个零售单位、20户居民碘盐盐样,进行现场半定量碘盐测试;现场查诊40名8-10岁学生,检查预防和控制儿童甲状腺肿的效果;现场测试10名家庭主妇、20名五年级学生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同时,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综合评分表》,逐项复查政府、卫生部门、盐业部门各项自查自评指标落实到位情况。
3、各复查组评估复查结束后,将对各市评估复查结果的汇总情况报省地病办。根据各市自查和省复查结果,省卫生厅、省地病办和省盐务管理局将汇总有关材料上报省政府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经审查确认后正式公布结果,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