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5年12月16日-2006年3月底,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本底调查,出台工作标准。
1、2005年12月底前,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成立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市、县(市、区)的工作方案。
2、2006年1月15日前,各试点单位按要求完成本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试点市、县(市、区)按《试点市、县(市、区)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建议纳入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市、县(市、区)的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市、县(市、区)工作标准,于2006年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市、县(市、区)工作标准(报送稿)进行讨论,形成《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试点市、县(市、区)报送稿的评审情况,确定各试点市、县(市、区)在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中的具体分工。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2月10日前完成。
5、2006年2月中旬召开各试点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工作标准征求意见讨论会,同时明确各试点市、县(市、区)在修订工作中的分工,经各试点市、县(市、区)按分工对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后,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2006年3月2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市、县(市、区)修订后报送的工作标准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工作标准讨论稿,组织试点单位及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作标准(试行),报领导小组审批。
7、力争在2006年3月底前,出台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三)2006年4月-2007年3月,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组织对试点工作评估,完善标准。
1、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试点市、县(市、区)骨干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市、县(市、区)组织对本辖区有关人员的培训。此项工作应于4月上旬完成。
2、各试点市、县(区)按省出台的工作标准(试行)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注意随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各试点市、县(市、区)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1次工作信息。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市试点市、县(市、区)进行工作指导、督导。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反馈各试点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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