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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一)表彰奖励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我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三)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
  (四)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评选程序
  (一)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组织好基层单位的评选活动,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形成先进事迹材料,并认真填写《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材料要突出重点,内容真实,文字精炼(1500-2000字)。
  (二)各市卫生局要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请于2006年3月10日统一报省卫生厅疾控处。
  (三)省卫生厅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评选出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全省,同时在省卫生信息网上发布。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卫生厅将分别授予“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024)23388633,23393959(传真)。

  附件:1、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3、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  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名)

1

   沈阳市

4

15

2

大连市

1

4

3

鞍山市

3

15

4

抚顺市

3

10

5

本溪市

3

15

6

丹东市

3

15

7

锦州市

3

15

8

营口市

1

4

9

阜新市

1

3

10

辽阳市

1

4

11

铁岭市

1

3

12

朝阳市

1

4

13

盘锦市

1

3

14

葫芦岛市

2

10

15

省直单位

2

10

 

合计

3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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