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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流行性出血热疫情不断上升,防治流行性出血热工作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多次组织召开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会议,并拨出专款用于疫苗接种、灭鼠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全省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共同努力下,全省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发病率比2004年下降23%。在防治流行性出血热的工作中,全省卫生战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不畏艰难,勇于奉献,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我厅决定开展表彰“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和开展相关工作的医疗机构,全省30个。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从事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并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全省130名。鉴于近两年疫苗接种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要求各地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承担接种任务的乡村医生比例不能低于总数的30%。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认真落实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的各项措施,积极争取本地资源,组织实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灭鼠、疫苗接种、宣传教育和临床救治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重视和支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设立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从事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重视防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监测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二)全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从事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2、制定或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综合管理、监测、灭鼠、疫苗接种、宣传教育、临床救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3、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为防治工作的开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评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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